你知道吗,养殖场拒绝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可能导致疫病传播,甚至威胁整个养殖产业;非法运输、销售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是给公共卫生安全埋下的巨大隐患;随意丢弃病死畜禽股票配资数据,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疫病扩散……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触犯刑法、涉嫌犯罪。本期精心选编了4个典型案例,让大家从案例中更直观地认识动物防疫的重要性,也为广大动物饲养者、经营者、从业者再次敲响警钟。
01#
强免义务别缺位
违法案例
2024年5月22日,某县农业综合行政队执法人员与某市农业执法队联合检查中发现,一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的蛋鸡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接种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疫苗。经过依法询问,该合作社承认其未按规定实施免疫接种的事实,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补打相关疫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县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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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02#
病死畜禽处理有硬规
违法案例
2021年7月15日,某地农业农村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称一处垃圾收集点有人随意弃置死禽。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共发现89羽散乱死禽,属于病死动物。经向附近村民了解情况,该批死禽疑似2021年7月14日一车辆弃置。为查清案情,该农业农村委员会立即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取案发地点监控视频,调取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公安机关当日即向农业执法人员提供了监控视频信息和车辆驾驶人员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经进一步询问当事人和案发地有关常住人员,查明张某某于2021年5-7月,先后在上述同一案发地共弃置病死家禽139羽,弃置时均未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该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03#
生猪调运 检疫先行
违法案例
2023年6月,某地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在一家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养殖场内发现一批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生猪。经立案查明,某畜牧公司租赁该合作社的养殖场,于2023年4月分2批将2023头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生猪从外地调运至该养殖场进行饲养,货值金额60.69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地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04#
防疫禁区莫踏足
违法案例
2022年11月,某地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辛某某涉嫌在某市收购病死鸡并运输至某区加工、销售。经该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辛某某等人长期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该地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3月,公安机关联合市区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集中收网,捣毁当事人贮藏、加工病死肉鸡黑窝点1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查获病死肉鸡51吨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查扣生产设备5台、运输车辆8辆。经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辛某某等人自2021年以来累计非法处置病死肉鸡1.2万余吨,货值金额2000余万元,销售网络覆盖周边5地,主要销售给貂鼠等非食品类动物饲养者用作饲料。2023年6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罪将当事人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策划:潘帅
执行:曹佩 刘甜 王璐
编辑:姚致宇
责编:刘 甜
审核:樊永吉股票配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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